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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8月1日启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该《通知》规定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今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须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此专用发票专门设置了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两个填写区域,凸显了差额征税的功能。

  据了解,我国出口企业众多,出口货物数目庞大。为节约成本,多数企业将具体通关手续交由代理报关企业办理。

  目前,报关代理企业基本上都为客户(出口企业)提供“一揽子通关服务”,但其办理通关手续时,须为客户(出口企业)垫付办理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如进出口舱单编号和换单费、海关证明联打印费、出口退税证明联签署费、报关单预录入费、海关查验费、商检验货费、报检换证处证费、箱体检验检疫录入费、查验摆箱费、港口建设费、港口保安费、运杂费、仓储费等,种类多达十几种。因此,报关代理企业在和客户(出口企业)结算时,收取的款项有两部分:代理报关的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

  一般情况下,代垫费用约为服务收费的3倍,占收取总款项的70%左右。其中代理报关服务的收入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代垫费用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但是,长期以来,报关企业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或“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发票票面金额是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的合计,即代垫费用实际上计征营业税,这显然不尽合理。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于2006 年 12 月 31 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明确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扣除 13项代垫费用后,将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征报关企业的营业税。该《通知》的颁发受到报关企业的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难以在原有发票上区分并扣除报关企业的各项代垫费用,因而在执行层面上仍未能彻底解决代垫费用征税问题。

  据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彻底解决报关代理业代垫费用征税问题,规范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此专用发票一式四联,改变以前将报关代理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所有款项合计作为营业收入的做法,专门设置了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两个填写区域,将服务收费和代垫费用区分开来,只就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凸显了差额征税的功能。

  专用发票的启用,不但理顺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便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而且也有利于规范报关经营行为,为报关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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