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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契税征收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房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一、 现行拆迁契税征收政策

        1、可享受政策的项目范围:自拆迁许可证编号[2001]52号(含52号)开始,拆迁房屋契税抵扣现行适用政策规定;

        2、可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即新购房屋所有权人是已拆迁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3、可享受政策的时间范围:当事人在拆迁协议签订前三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在拆迁协议签订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新购房屋合同签订时间的确认方法:

        商品房(包括定销房)以建设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日期为准。

        4、可享受政策的具体内容

        ①新购房屋计税价格不超过拆迁房屋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正常缴税;

        ②拆迁抵扣采用一次性办理方式。如拆迁抵扣涉及多套房屋的,在上述人员和可抵扣额度范围内一次性予以抵扣。拆迁房屋补偿费若多于新购房款,办理结束后,如再次购房,不能再次办理契税抵扣手续;

        5、可享受政策的区域范围

        凡在苏州市区、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拆迁和购买房屋的,带齐办理退税所需材料经拆迁所在地契税部门备案后,在各区办理退税手续。

        二、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地下室以及夹层)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 根据国税函[2007]606号文件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五、 根据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六、 根据《江苏省契税征收管理规程》、《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有关规定,存量房交易过户办理契税需同时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以备查验有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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