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苏州理财网 >> 拍卖典当 >> 苏州典当 >> 正文
担保名字非本人签 法院判决:“担保人”免责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苏州嘉宝典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焦某向金融机构贷款,约定由张某作担保,然而担保人一栏中的签字却非张某所写,因此,金融机构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5年2月,焦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约定由张某提供担保。同年3月,金融机构将2.5万元贷款付给焦某。两年后贷款到期,焦某却只归还了贷款到期前的利息。2007年10月,金融机构将焦某和张某诉上法庭,要求焦某偿还贷款,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中,张某提出担保书中担保人的名字不是自己所写。法院遂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认为,依据现有的材料,不能认定担保合同中张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张某没有作为保证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日前,平阴法院判决,焦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贷款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张某不承担责任。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下一条资讯:

  • 上一条资讯:
  •   相关内容列表
    没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