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向金融机构贷款,约定由张某作担保,然而担保人一栏中的签字却非张某所写,因此,金融机构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5年2月,焦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约定由张某提供担保。同年3月,金融机构将2.5万元贷款付给焦某。两年后贷款到期,焦某却只归还了贷款到期前的利息。2007年10月,金融机构将焦某和张某诉上法庭,要求焦某偿还贷款,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中,张某提出担保书中担保人的名字不是自己所写。法院遂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认为,依据现有的材料,不能认定担保合同中张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张某没有作为保证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日前,平阴法院判决,焦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贷款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张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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