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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行超范围经营现象亟待整治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典当联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4

        前两天,市区某寄售行老板吴某为兰溪一条挖沙船沉船伤透了心。几个月前,挖沙船业主以挖沙船作抵押,向吴某拆借100多万元,现在船沉入江底,挖沙船业主无力偿还借款,这意味着吴某借出的钱大部分打了水漂。

        近几年,我市寄售行业发展迅速,市区寄售行最多时达三四百家。记者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注册登记科了解到,从2000年1月市区江南出现第一家寄售行以来,目前该局辖区内有寄售行127家。2002年放开特种行业许可前置审批后,寄售行一度发展迅猛,后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有68家申请注销(目前有的寄售行虽未注销但实际上已经倒闭)。

        一些寄售行老板为了牟利,违法从事典当、融资、贷款等业务,这已经成为寄售行业生存的“潜规则”。寄售行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开办,一般只需10多万元资金,手续比较方便。工商部门审批同意的寄售行的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实物寄售服务(不含典当业务)。这就是说,寄售行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否则就是违法经营,一般意义上的寄售行,实际上是受物主委托寄卖东西的地方,类似旧货市场。但是,许多寄售行却从事典当行业务,如抵押、融资、贷款等。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寄售行里融资十分方便,办理典当手续,只凭典当人的身份证和汽车行驶证即可,借条上填写的只有款额、借期、抵押物的名称、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不过,利息一项不填写,而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比如,借1万元钱,扣除10天的利息500元,实际拿到9500元。如果10天后续借,就必须交500元利息。逾期不办理交纳利息手续,抵押物品就会被卖掉。

        据介绍,寄售行与典当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营行为。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机构,进入门槛很高。按照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设立典当行除了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外,申请人得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多种材料,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到工商局申领执照。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而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甚至高达1000万元。目前,市区经正式审批同意营业的典当行只有4家。《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寄售行或代销行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不得挂含“典”、“当”字样的标志。

        有关人士指出,高利率借贷意味着借贷双方都面临很大风险。根据我国关于高利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贷,借贷双方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到寄售行拆借资金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急需用钱,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审批时间也较长,出于无奈,才向寄售行借高利贷;第二种则是来寄售行骗的,他们不会介意高额的利息,只要把钱“借”到手,立刻人间“蒸发”。寄售行业主遇到第二种情况就比较麻烦。由于寄售行老板本身的资金不多,为了获取巨大的差价利益,经常以私人的名义,以高利息从亲戚朋友处融资,然后再向借款者“放贷”,一般以五分或八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借出。借来的钱被骗走,只能由寄售行业主自己补上,补不上,就会导致亲戚朋友反目成仇。市区某寄售行就发生过一起因亲戚之间借钱没有及时归还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本文开头提到的寄售行老板吴某也因为借出去的钱血本无归,亲友上门讨债,弄得他焦头烂额。

        寄售行超范围经营面临巨大经营风险,不仅容易引发借贷纠纷,而且很可能成为销赃渠道。有的寄售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对寄售物品不做严格检查,不问物品的来源和所有权,也不办理规范的手续,寄售行成了许多不法犯罪分子销赃场所。窃贼偷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机、金银首饰等,都习惯“当”到寄售行换取现金。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利用假证,从租赁公司租来车辆,抵押到寄售行骗活钱。类似事件我市已发生多起。

        据了解,寄售行的主管部门是经贸部门,对其超范围从事借贷行为,目前法律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记者从金华银监分局了解到,寄售行不属金融机构,其借贷行为不归他们的监管。只有寄售行涉嫌非法集资时,银监部门才会依法查处。目前能够援引的管理法规是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公安部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要求寄售行业务经营时实行实名登记。

        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12月起,我市相关部门已对市区寄售行的违规经营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去年共查处无证经营寄售行19家,关闭95家,责令整改45家。去年底工商部门已停止对新开寄售行的登记审批。但是,相关人士提醒,寄售行违法经营的现象仍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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