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了机动车质押典当程序,这对全国典当企业而言是个好消息。 自2005年4月1日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机动车的质押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此一直困扰着整个行业,典委会多次向公安部和商务部专题报告反映问题,经过努力现在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对典当行机动车的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典当管理办法》中“机动车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解决了机动车质押登记老大难问题,使全国典当企业能更好地开展机动车典当业务。
全国典委会典当信息编辑部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规定机动车质押典当相关程序,条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摘自“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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