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彬(化名)很痛心,因为一套居住长达10多年的老公房再也不属于他自己了,典当行一纸诉状跟他对簿公堂,要求按约行使抵押权收回房子。他家只有一套房屋,一旦房子被收回,他一家人将居无定所。
世上没有后悔药。4年前,要不是出于投资考虑,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屋典当出去,以致最终无法归还欠款,他不会走到今天的地步。
像叶彬这样胆大的人还有不少。据记者调查,他们在股市中或在其他投资领域,为了达到“钱生钱”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搏一记”,有的甚至将家中唯一一套房产都典当出去。结果,一旦投资失败,连一个睡觉的地方都保不住。
市第一中级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刘茂馥指出,叶彬所涉的典当纠纷虽属个例,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现实性和普遍性。市一中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典当行业加强对抵押房产的审查,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以减少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典当唯一房产玩“钱生钱”
今年40岁的叶彬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在就业形势比较紧张的今天,他能拥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实属来之不易。
2004年4月的一天,公司女老板张婧(化名)脸上堆满了笑容找到叶彬,向他透露公司目前正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欠了某典当行40万元,询问叶彬能否拆借一笔钱给公司,以填补这个债务缺口。当然,回报率也是相当优厚的,比平时上班拿到的薪酬要高得多。
叶彬被张婧说得有些心动了,他一直以来确实很想投资做一些生意,以改变自己的生活现状,但当时股市低迷,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再者,这几年没留下什么积蓄,直到现在还和父母住在一套老公房里。
张婧看出叶彬为难的样子,似乎很愿意为叶彬“着想”,帮他出一些主意。她建议叶彬要充分盘活自己现有的家产,投资到她所经营的公司中去,“钱生钱”,才能“玩”出资本花样,实现人生第二次腾飞……
张婧的煽动性语言让叶彬顷刻间热血沸腾。他马上回家和父母商量,要把家中仅有的一套房产典当出去,投资他所工作的企业。叶彬的父母估摸着没啥投资风险,也就同意了。
4月28日,叶彬一家和公司口头协商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叶家以浦东某小区一套房屋办理4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用这笔钱款归还公司的欠款,为期15天。
第二天,叶家与某典当行办理了上述这套房屋的抵押借款手续,借期为一年,月费率为2%。
张婧原本承诺15天之内就会返还这笔款项,但15天过去了,叶彬还没盼来这笔钱打到他的卡里,他不禁有些担心起来。
5月31日,典当行与叶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延长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05年7月29日。同时,这份合同另约定叶家须在每月的29日之前至典当行结清当月费用,逾期不付,典当行有权将抵押房产作绝当处理,进行拍卖。
同年7月,典当行开具全国统一当票,该当票上记载的当户为叶彬的父亲,当金金额为40万元,综合费用为8000元,典当期限自2004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30日。之后,2004年8月至2005年12月,该典当行又开具了续当凭证。
这也说明,叶彬所在的公司,在半年时间里,根本没有返还欠款。
典当行诉讨借款获支持
为了40万元当金,叶彬一方面被典当行“追”得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可谓苦恼万分,另一方面,他多次要求公司返还40万元欠款,以填平典当行帐面上的缺口,但张婧四处躲藏。
叶彬一直在催讨这笔欠款,公司被逼无奈,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了一张借条。但这张借条仍属“一纸空文”。
当叶彬获知公司其他员工也有相似遭遇时,他怀疑公司在跟他“捣糨糊”。2006年2月27日,讨款无望的叶彬一家一纸诉状将公司及法人代表张婧告进闵行区法院,要求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万元。
法院支持了叶彬的诉讼请求,认定叶彬一家与典当行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后,将典当行的借款再转借给叶彬所在的公司。
2007年4月12日,典当行将叶彬一家告进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判令这一家人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续当费用12.8万元。
法院认为:“典当作为契约,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现当事人就是否续当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表明双方的典当合同已经届满。当期届满后,典当行可依据双方的约定或相应的规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浦东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叶彬一家归还典当行借款40万元。
叶家不服,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市一中院法庭上说:“一审法院对典当行是否交付了涉案当票及当金等事实未予认证,而仅凭闵行区法院的判决对争议事实进行推理定案,有失公正。”
叶彬指责典当行在这次借贷活动中与张婧有恶意串通的嫌疑。“他们欺骗我们将唯一住房典当,出当后我们既未得到当金,也没有取得当票,更无法赎回。张婧是实际债务人,典当行告的应该是她。”
市一中院认为,典当行提供的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案纠纷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叶彬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足以证明叶彬一家已确认典当行向其出借了40万元借款。现叶彬一家称其未收到涉案当金与事实不符,也与其向案外人主张涉案借款的行为相矛盾。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典当行要加强对抵押房产的审查
“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资料,若被拍卖、变卖,必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安定。”市一中院民四庭审判长刘茂馥向记者透露。
刘法官说,目前,社会上确实有不少人为了达到“钱生钱”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搏一记”,将自己仅有的住房拿到典当行去抵押借款,用于风险投资或出借给他人,以获取高额回报。同时,也存在典当行为追求业务利润而疏于对抵押物的性质进行审查,最终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为此,市一中院向市经济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典当行业加强对抵押房产的审查,规范典当行业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燃,以减少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刘法官认为,尽管典当行业对抵押房产未设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最高法院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处置有规定,“典当行在实现抵押权时,若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房屋系其唯一的住房,则难以行使抵押权,其借款的安全性必将受到影响”。
“其实,典当行在办理典当手续过程中,应该有责任有义务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刘法官说:“典当行是一个特殊行业,应该对社会尽一份特别的责任。就说典当房产吧,典当行完全有能力查实客户有关房产的最基本信息,操作起来并不难。”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一旦无法实现抵押权,出于声誉考虑,往往“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比如,一些人用典当房子的钱炒股,如果造成亏损,典当行一般不主张客户将股票抛出,宁愿花时间等,因为打官司说不定会拖累自己辛苦树立起来的名声。典当行往往跟客户签订协议,由典当行监控客户手中的股票,一旦行情涨起来,就马上叫客户赎当,以确保自己利益的实现。
现象为投资股市市民卖房产
叶彬一家人的官司输了,法院的判决要他们返还这笔一辈子都可能难以还清的巨款。
从判决书上看,典当行赢了,但叶家至今仍住在这套住房里,拒绝搬迁,情绪激烈。
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
在此情况下,法院执行受阻。对典当行来说,这场官司即使胜诉了,也没多大意义。
记者从其他法院了解到,将唯一一套房产典当出去投资的市民不止叶彬一家。
2005年2月,家住北京西路的王某为了投资香港一家公司,竟动起了已故祖母的房屋的脑筋,他代已故祖母签字,让其母亲取得了部分产权,然后将他们唯一居住的房屋典当给某典当行,借款225万元。
不料,在此期间,王某的母亲又同时将这套房屋转卖给张女士,张女士直接代王某的母亲返还典当行的借款。
交易过程中,张女士才发现王某母子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且该房屋的权利人除了王某的母亲外,还有其他人,于是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典当行返还225万元。
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张女士与王某母亲、典当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典当行返还张女士225万元,王某母亲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利息。
业内人士认为,这类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现实性和普遍性。就以股市而言,当股市“牛气冲天”时,一些人将仅有的家产都典当出去,但股市深如海,当前股市开始处于震荡走低,“危险信号”已悄悄临近他们……
记者发现,这类案子已开始浮出水面。在股市窜红时,一家证券公司违规允许客户透支炒股,一客户连续变卖了3处房产,全部投资股市。结果当股市行情下跌时,该客户发生巨额亏损。
现在,他以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炒股亏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