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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被卖 当户索要出卖款10万元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咨询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因典当行将估价3万元的手表自行出卖,近日,当户孙先生将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其出典手表的价款10万元。
  
  原告孙先生诉称,2007年9月18日,原告在宝瑞通典当行将一块价值148000元的万国牌手表进行典当,当时典当行为该手表估价为30000元,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即2007年9月18日至2007年10月18日。于是原告办理了典当手续,扣除原告应交纳的综合费用1410元、利息150元,故原告实际得到28590元。2007年12月24日,原告来到典当行赎当,却被告知典当的手表已经被被告出卖,但典当行在出卖典当物时,从未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而对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则应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现被告未通知原告即将典当物出卖,且拒不告知原告典当物出售的任何情况,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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