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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三年之久的券商个人定向理财业务即将起锚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本文摘要】券商人士均表示,继基金专户理财开闸后,券商的定向理财业务终于开闸,无疑是个利好。据了解,此前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提供了丰厚的利润,若个人理财业务“大范围展开后,肯定会对券商业绩有好处”。

  尘封三年之久的券商个人定向理财业务即将起锚。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在券商业界征询了大半年之久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业界关注的资金门槛并没有设定,这表明个人理财业务门槛可能仍为此前规定的100万元。

  资金门槛或100万

  根据通知,证监会要求有关意见或者建议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8年2月15日前反馈至证监会。这表明券商定向委托理财业务有望于春节后正式开闸。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这表明在2004年被叫停的个人委托理财业务将正式解冻,并“有法可依”。

  实际上,2003年底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针对机构和个人的定向理财业务发放了“通行证”,该办法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业内人士称,基于《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券商对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定向理财是可以的,但券商近年来开展的定向理财基本都是针对机构的,个人定向理财一直未见起色。

  不过,出乎意料的是,此次意见稿并没有对定向理财的资金门槛进行设定。此前在券商间征求意见时,有些券商提出了800万元的资金要求。

  而根据《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这表明个人理财业务或仍将遵循100万元这个起点。

  大券商要求上千万

  但是,某大型券商相关人士昨日透露,虽然最终出来的征求意见稿没有设定资金起点,但是公司在操作中可能不会按照“100万元”这个起点做。

  “目前我们设定的机构资金门槛至少是5000万元,即使个人可能也不会比这个低。”该人士透露,如果资金门槛太低,券商的人力成本将大幅提高,也无法与其他业务有所区别。

  券商人士均表示,继基金专户理财开闸后,券商的定向理财业务终于开闸,无疑是个利好。据了解,此前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提供了丰厚的利润,若个人理财业务“大范围展开后,肯定会对券商业绩有好处”。

  一券商业人士表示,除了机构外,营业部里的个人大户也可能成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

  根据意见稿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同时,证券公司只能为同一客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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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亮相”

  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对于客户门槛,《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

  对于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该细则详细列举了证券公司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有的十七种行为。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在营销方面,不得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在避免利益冲突方面,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不得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在客户资格方面,《细则》要求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在合法合规方面,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证券公司以分支机构或者部门名义对外独立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在被禁止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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